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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

浏览次数: 0 | 2012-10-10 17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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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    欧盟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

根据2012919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,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关于镉、铅、汞、苯汞化合物等的限制条款。

修订后的REACH法规附件XVII详情参见:

http://www.cirs-group.com/test/upload/file/1348211136.pdf

一、欧盟REACH法规XVII新增珠宝产品铅限制条款

2012919日,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(OJ)上发布了委员会法规(EU)No 836/2012,正式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珠宝产品铅限制条款。要求自在政府公报发布之日20日后生效。

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63项限制条款如下:

63.铅( CAS 7439-92-1EC号: 231-100-4)及其化合物

1. 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.05%(重量百分比),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。

2. 针对第1点:

(i)“珠宝产品”包括珠宝和仿制珠宝以及头饰,包括:

(a) 手镯、项链和戒指;

(b) 贵重珠宝;

(c) 腕表和腕带;

(d) 胸针和袖扣。

(ii) “任何单个部件”应包括珠宝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,同样适用于珠宝制品的任何单个部分。

3.  若珠宝制品的单个部件用以投放市场或在珠宝制造中添加使用,则第1点也适用于单个部件。

4.作为豁免,第1点不适用于:

(a)理事会指令69/493/EEC的附件I1234类)定义的水晶玻璃;

(b) 对消费者而言不可接触的钟表产品的内部成份;

(c)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(CN 7103,归于法规(EEC)No 2658/87中),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;

(d)珐琅,被定义为至少在500℃的温度下矿物融化、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。

5.作为豁免,第1点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2013109日的珠宝产品以及在196112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。

6.2017109日前,考虑到新的科技信息,第1点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产品中铅的迁移,委员会应重新评估其准入,若合适,则应据此进行修订。

详情参见: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52:0004:0006:EN:PDF

二、欧盟修订REACH法规XVII镉限制条款

2012919日,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(OJ)上发布委员会法规(EUNo 835/2012,对REACH法规附件XVII23项镉限制条款进行修订。此举表示,欧盟REACH委员会4月份通过的镉限制条款修订案获得正式批准。修改后的法规要求自在官方政府公报发布当日生效,并将实施日期追溯到20111210日。

 (1)23条的第1点的第1和第2小段替换为以下部分:

 1.不得用于合成有机聚合物(以下简称“塑胶材料”)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:

•聚氯乙烯(PVC[3904 10][3904 21]

•聚亚胺酯(PUR[3909 50]

•低密度聚乙烯酯(LDPE),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[3901 10]

•醋酸纤维素(CA[3912 11]

•乙酸丁基纤维素(CAB[3912 11]

•环氧树脂[3907 30]

•三聚氰胺-甲醛(MF)树脂[3909 20]

•尿素-甲醛(UF)树脂[3909 10]

•不饱和聚酯(UP[3909 91]

•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(PET[3907 60]

•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(PBT

•透明/普通聚苯乙烯[3903 11]

•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(AMMA

•交联聚乙烯(VPE

•高耐冲聚苯乙烯

•聚丙烯(PP[3902 10]

从上述所列的塑胶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,当镉在其塑胶材料中的含量高于0.01%时,不得投放市场。

 (2) 对于第23条的第1点中加入以下部分:

20121119日前,依据REACH法规第69章规定,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附件XV准备物质卷宗,以评估除在以上所列的塑胶材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。

详情参见: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52:0001:0003:EN:PDF

三、欧盟REACH法规新增苯汞化合物的限制

2012920日,欧盟在官方公报(OJ)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(EU)No. 848/2012,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加了关于苯汞化合物的限制。

62.

(a)醋酸苯汞

EC号:200-532-5

CAS号:62-38-4

(b)丙酸苯汞

EC号:203-094-3

CAS号:103 -27-5

(c)2-乙基己酸苯汞

EC号:236-326-7

CAS号:13302-00-6

(d)辛酸苯汞

EC号:-

CAS号:13864-38-5

(e)新癸酸根苯汞

EC号:247-783-7

CAS号:26545-49-3

1.若汞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.01%(质量百分比),则在20171010日后禁止制造、投放市场或者使用这些物质或者混合物。

2.若汞在物品或任何部件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.01%(质量百分比),则在20171010日后这些含有一类或多类物质的物品或任何部件不得投放市场。

(EU)No.848/2012号条例详情参见: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53:0005:0007:EN:PDF

四、钴类物质暂免于REACH授权

欧盟委员会将钴类物质从附件XIV提案中删除,但将寻求方法对该类物质进行限制。

近日,欧盟委员会通知世界贸易组织(WTO)关于增加一部分物质至授权清单中的提案。其中8个物质已经包括在ECHA第三次批推荐授权清单中:三氯乙烯,三氧化铬,三氧化铬衍生酸及寡聚物,重铬酸钠,重铬酸钾,重铬酸铵,铬酸钾和铬酸钠。然而,在ECHA推荐清单中的所有钴类物质都没包括在此次提)、二硝酸钴(II),二醋酸钴(II),碳酸钴(II),氯化钴。

钴发展研究所表示理解欧盟委员会延迟含有钴类物质的附件XIV的决定,并将要求ECHA准备附件XVREACH限制提案来控制钴类物质,里面至少包括一种用途——表面处理。此用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。

WTO通知上表示,该提案采纳的时间是20133月。第三批优先授权物质推荐清单将在11月由REACH特别委员会进行讨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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